配电柜处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发表时间:2021-09-09 15:01 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 3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在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 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1.0kA。 4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 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宜选用 50A。 5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条第13款和第14款的规定,当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时,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 4.4.8高度超过 60 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 60 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 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 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本规范第 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 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 3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4.9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接闪杆或接闪环 保护。多支接闪杆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接闪杆保护时,应在烟囱口 装设环形接闪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 0.5 m的接 闪杆。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 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 4.4.5条的规定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过 40 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 40 m时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