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按本规范表 5.2.1的规定取值。发表时间:2021-09-09 15:15 5.3.1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按本规范表 5.2.1的规定取值。 5.3.2明敷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5.2.6的规定。 5.3.3引下线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 当独立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2 mm;采 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 100 mm2,厚度不应小于 4 mm。 防腐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5.2.9条的规定。 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和 第4.4.5条的规定。 5.3.4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 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80 mm2。 5.3.5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其截面应按本规范表 5.2.1的规定取值;各金属构件可被覆有绝缘材料。 5.3.6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 0.3 m至 1.8 m之间装设断接卡。 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 0.3 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5.3.7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 1.7 m至地面下 0.3 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加以保护。 5.3.8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